9月28日,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10名上訪維權人士在2009年2月的抗議事件中“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成立,刑期從最高3年有期徒刑至管制1年不等。在今年4月的庭審中,9名被告堅稱無罪,堅持其表達冤屈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受中國憲法第35條保障。這一判決是在中國政府發表人權白皮書,宣稱2009年中國上訪人數比一年前下降了2.7%,“中國人權事業取得了新的重大進展”兩天後。
在被判刑的10名上訪維權人士中,鮑俊生、劉繼偉、曾理、楊久榮、曾榮康、徐崇麗等6人是強行拆遷、政府低價徵收土地和其它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曾向各級政府申訴冤情達數年之久。另外4人是黃曉敏、嚴文漢、幸清賢、陸大春,他們是公民記者,長期從事維權活動(見以下被判刑詳情),他們以圖片、視頻和文字方式將這次抗議活動的新聞在網上傳播,其中包括海外網站“六四天網”、維權網、博訊網。
在向當地公安局申請抗議示威活動許可未被理睬後,鮑俊生和其他上百名上訪人士於2009年2月23日聚集在通常每星期二上訪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舉行了一次抗議示威活動,以便讓他們的冤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鮑俊生、劉繼偉等人在法院對面的三友百貨樓樓頂懸掛標語條並做出要跳樓的樣子(即“跳樓秀”);其他訪民舉牌子、戴“維權”或“冤”字紙帽。還有在法院門前的訪民們用鐵鏈將自己串聯在一起。這一事件後被稱為“鏈子門”案件。4位公民記者被告則以圖片、視頻和文字方式將那次抗議活動的新聞在網上傳播,其中包括海外網站“六四天網”、維權網、博訊網。圖片和視頻顯示這是一次和平的抗議活動。
被判處兩年徒刑的陸大春的律師冉彤表示,陸大春“手中沒有任何武器,他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憲法賦予他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批評政府的權利。如果連這個武器也被收走,與溫家寶總理作出的‘應該創造機會讓人民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承諾背道而馳。”
維權活躍人士黃曉敏的妹妹黃曉芹說,她哥哥當場提出不服判決要求上訴。她認為,“(當局)他們判黃曉敏的刑期比其他人要重的原因,是因為黃曉敏在互聯網及時披露‘鏈子門』的消息才惹惱當局。”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說:“從網民對中國政府人權白皮書的反應看,絕大多數都對當局宣稱上訪人數下降是中國人權取得進展的說法表達了憤怒和嘲笑。”她指出:“這個案件恰恰告訴了我們上訪人數會下降的真實原因。當局不僅不為上訪者解決冤情,反而對他們進行打壓。”
“鏈子門” 案被告和刑期一覽表
被告 |
被指控行為1 |
刑期 |
鮑俊生 |
策劃、簽署共同呼籲書、組織維權群體、懸掛標語、頭戴維權帽、將維權者用鐵鏈串在一起、呼喊口號。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期徒刑三年。 |
劉繼偉 |
策劃、簽署共同呼籲書、懸掛標語、頭戴維權帽、將維權者用鐵鏈串在一起、呼喊口號。 |
罪名同上,管制兩年。 |
曾理 |
策劃。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半。 |
楊久榮 |
策劃、簽署共同呼籲書、向其他上訪人員通報策劃情況及組織簽署共同呼籲書並之後交給鮑俊生、邀約徐崇麗。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半。 |
曾榮康 |
策劃、現場拍照、在網上發佈照片。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半。 |
徐崇麗 |
邀約嚴文漢到現場參加抗議活動。 |
罪名同上,管制一年。 |
黃曉敏 |
通知嚴文漢到場、現場拍攝照片和視頻、向幸清賢提供照片、接收嚴文漢照片、註解照片、發給“六四天網”等境外媒體。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半。 |
嚴文漢 |
通知黃曉敏、現場拍攝照片和視頻、將照片傳給黃曉敏。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 |
幸清賢 |
聽陸大春關於現場的口述、網上蒐集現場照片、接收黃曉敏照片、撰寫報導、在自己博客上刊登報告、將報導發給“維權網”“博訊網”等境外媒體。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 |
陸大春 |
現場拍照、通知黃曉敏到場、事後向幸清賢口述現場情況。 |
罪名同上,有期徒刑兩年。 |
1. 根據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http://gb.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21398. ^
2009年2月23日抗議活動的圖片和視頻:
欲瞭解有關鏈子門的更多信息,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