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雖然修訂草案得到了審議,但全國人大還沒有對此表決通過。2009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公布了這一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是2009年7月31日。
中國的國家保密制度是以《保守國家秘密法》為其核心的,它或許是中國政府控制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懲罰那些表達異議的人士的最強有力工具。正如《修訂草案》的“說明”所說,修訂此法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頒布以來科技進展所帶來的變化,以使國家秘密在數碼時代得到更廣泛、緊密和嚴格的控制。
中國人權已將《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譯成英文,並編寫了一份簡報,強調了中國政府對國家保密制度的政治化濫用,還輯錄了一個與國家保密制度有關的重要的法律資料一覽表。
一些顯示強調更大控制的修訂建議包括:
修訂草案的確包括了一項有可能增加開放性的條文,就是國家秘密解除的建議程序。在預設和限定的保密期限屆滿或信息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情況下,信息可以解密(見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然而,修訂草案並不包含對保密的政治文化進行改革和促進法治所必需的重要措施。具體而言,修訂草案並不包括以下任何的項目:
中國人權鼓勵中國公民參與保守國際秘密法草案修訂的過程,在2009年7月31日截止日期前對修訂草案提出公眾意見。
此外,中國人權敦促國內外中國法律專家和任何參與推進中國法治和倡議建設公民社會的組織,向中國當局提交分析和建議書,通過要求對國家保密制度進行實質的改革來增強其更大的開放性和透明度。
1. 雖然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締約國,但中國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本公約。根據國際法,中國作為簽署國,不應作出任何主動破壞公約功能的行為。中國亦在多份聲明中表示有意批准該公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