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1. 《世界人權宣言》,見聯合國人權事務網頁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udhr.htm。 ^
2.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見聯合國人權事務網頁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該網頁的公約名稱譯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現在普遍採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