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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有法无天的香港(图)

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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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议案,但未见得有法理依据。数据图片

文革时期,中国大陆变成了无法无天。四十多年过去,本是法治之区的香港,成为中国一部分后,现在也好不了多少,可能只是有「法」无天。

「法」可以说是人自行制订用来规管社会的规则。从中国的传统观念看,「天」可理解为一些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用以规范人的「法」,让人不可任意妄为,否则必遭天谴。无法无天当然是最恶劣的境况,因统治者既不受人所制订的法所制约,也漠视天的道德规范,甚至是自视为天,朕意即天意。

香港一直以来,即使在主权移交之后,是有法有天的。立法的程序及法的内容大体都没有偏离客观的道德规范,故我们都相信香港能达到高阶的法治。但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第一次解释《基本法》,天对法的规限就在减弱中。到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的决定,可以说香港已正式进入了有法无天的时代,离无法无天可能只是一步之遥。用四句说话可总结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决定:

一、无法变有法。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按《宪法》设立的权力机构,但相对于《基本法》,其权力必须源自《基本法》本身,因《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的全国人大所制订。按天所定下对法的客观道德规范,法不能让无权者在没有法的明确授权下可以变成有权。《基本法》的而且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定的权力,也有特定的条文确定香港法律的源头,却没有任何一项条文,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这种方式去作出这样的决定。现在中共以为只要是通过了一个看来是正式及权威性的程序,那么做什么决定都可以变成法律了,即使这程序本身并没有法律基础。

二、有法就合法。在这决定的说明,几条《基本法》条文(第2、7、22(4)、118、119、154(2)条)被引用来支持一地两检的安排是合乎《基本法》,但按天对法所定的客观道德规范,也就是按文本的客观自然解读,怎也看不到这些条文如何直接提供法理的基础。对《基本法》第18条的解读,就指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的限制,只适用于延伸至整个香港的情况,但现在按一地两检安排而适用于香港的内地法律,只适用于西九站内的内地口岸区及只适用于高铁上的乘客,故不抵触第18条的规定。这种解读也难与天对法的客观道德规范相容。同样,说西九站内的内地口岸区已变成内地地域,故并不在香港的地域内,亦是有法无天。

三、好事必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强调一地两检有利于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似乎是说只要这决定是一件好事,就不用斤斤计较法律的规定了。好事就一定是合法的说法,也是违背天对法的客观道德规范。先不论高铁是否一定是好事,若它真的对香港的经济发展有好的帮助,岂不更应做好一切法律安排,以符合天对法的客观道德规范的方法,如修改《基本法》,那就不会把好事变坏事了。

四、合法一锤定。即使本身程序的法理基础未明及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可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仍一锤定音地说,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宪法、《基本法》,内地官员在解说时更说这决定是不容质疑的。前律政司司长及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更说,即使将来有人在香港提出司法复核挑战一地两检的合宪性,那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可以正式解释《基本法》,内容也会是与这决定一样。

中共所展示对法的态度,不用理会法律条文是怎样写,就是只要通过一些看来是正式及权威的程序,就可以把什么都说成是法律或是合乎法律的要求。或许这比无法无天好一点点,因怎也要通过一些程序及有一些文本作根据,但这样去用法,与天对法所定的客观道德规范有明显冲突。若掌权者发现连这些程序及文本没有实质作用,滑向无法无天是无险可阻的。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转自苹果日报(2018-01-02)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226期,2018年1月5日—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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