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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权问题上与中国的交手:联合国的迷宫

2010年10月29日

—中国人权专访菲丽斯·盖尔*

美国人权和联合国问题专家探讨了中国在联合国的挑战。

* 采访中所表达之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或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的官方立场。

中国人权翻译

中国人权:在您从事人权工作的丰富经历中,曾经扮演过各种各样的角色。您是不是能先为我们对此做些介绍?

盖尔: 我整个的职业生涯一直都是在做人权工作。我曾经试图在理想原则、规範和行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你必须与其他人——活生生的人、其他参与者一同交往互动。我曾在许多非营利组织工作和服务过,也曾为学生讲授指导过有关人权和联合国的内容。我是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位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服务的美国人;该会是由十位各国选出来的独立专家所组成的条约机构1。我还受美国政府委托参与过其它的活动。90年代,作为美国政府代表团的公众成员,我也有过政府间的谈判经验。所以,我有机会见识过在各种不同外交场合和非外交领域的人权活动。

中国人权:您在经历过这么多事情后仍未丧失幽默感!

盖尔:这是个非常容易丧失幽默感的领域,因为风险高、对手非常认真能干,而且一心要击败你。如果他们争不过你,他们会想方设法拖垮你。所以你必须把人权参与看作一场马拉松。

接触交往

中国人权:这对与中国接触交往来说尤其如此。但您如何解释“接触交往”是作为一个过程?或像某些批评所说的——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参与交往,而只是一味地批评。另外,从上述的辩论中看“接触交往”是否有效?

盖尔: 你没有办法靠自说自话改变事情。这就是“交往”的基本概念。如何才能建立国际规範?又如何让人们遵守这些国际准则?你必须与有能力履行这些准则的人互动,其中包括法律机构、社会团体、领导人和其他人,同时也包括这些理念本身互动。至於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问题之所以被带进政治领域 (就我们日常用语而言),部分地是由於中国曾经有过与世隔绝的时期,比如自我孤立的文化大革命,当然还有许多其它例子。

一个有关与中国“接触交往”的有趣发展是: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若干有关人权的条约。中国曾一度宣称人权是西方强加的标准,并不想接受。但是,现在他们也参与国际规範、条约及相关监督机制。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带来这种变化,但我想大概是因为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恢复了自己的席位后,联合国成了它可以发挥影响的地方。而天安门事件后,联合国更成为中国官方不得不面对的战场,特别是当他们要抵制原来的人权委员会或其它特别委员会对中国提出批评的时候。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和中国的接触交往是不是总是友好的。批评交往的人倾向於把它看得太友好。有些人甚至担心如果你与中国交往,你会接受交往对象的某些立场,甚至可能是过分接受他们的看法。但就许多方面而言,这是对交往的错误假设或定性。理性地说,交往就是试图说服他人接受自己对某个议题和立场的合理想法。但它又不仅限於此:交往往往是用来在更大的背景下谈判时,争取赢得对某些议题的影响。它常被用在连接某些关键议题与其它更困难的议题,以达到某种进展和改善,而非作为一个迁就的妥协者。我想,还有些人害怕交往,是因为担心弱者通过交往会接受他们以前不会接受的事。

中国如何参与联合国的活动

盖尔:在联合国,中国虽然接受了许多国际人权准则,但却往往试图废除监督机制的功能,把它们变成近乎无能的机构。比如,造成一个无法直言谴责的委员会、或者无法指名道姓的程序、或者无法推行遵守的工具。如果某位代表对中国有所批评,中国通常是以被形容为恐吓威胁的报复手段来进行回应,指责某个个人或国家在应当展现“合作”时却“挑釁”。我记得曾有民间组织的代表,在人权会议上遭到中国用警告、敌意摄像和公开斥责等手段威胁,仅仅是因为他们出席会议并关注中国人权议题。有时其回应是退让、迁就或者沉默,但是妥协的回应不是说就没有敌意。在政治场合,面对挑战时,坚守自己的立场是适当、更有效的回应,尤其是你确信所掌握的信息、事实和法规,并明了自己在说什么。举例而言,在联合国,成功交往的结果之一是产生一个更坚定的、富有活力的交流。

我在这些交流中发现: 程序有时变得与实质一样重要,甚至更有过之。如果某一方在程序上取得胜利,就可以限制信息、辩论,甚至永远阻止讨论。争论可以因会议室、讲台的大小、参加的人数、谁在哪个位置等而发生;这些出现的问题会消耗无法想像的精力。事实上,当解决完这些事,其他参与者或许已筋疲力尽了。所以,如果你真的志在交往,就不应该使用达不到目的的策略。

恐吓威胁策略

中国人权:中国政府这种威胁恐吓手段,并非仅仅针对非政府组织,而是在广泛的範围内使用。

盖尔:当然。民间非政府组织常常受到中国政府的这类威胁,尤其是中国的民间组织;但是中国政府的这种威胁手段也常常用来对付外国政府。比方说,在联合国,如果某个外交官说错了话,他或她的事业,或是成为某个委员会主席或特使的机会就毁掉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丹麦於上世纪90年代在人权委员会提出了一项针对中国的决议。最初美国并没有推动任何决议,澳大利亚和其它国家也没有。显然当时美国已经决定不会推动一项批评中国的决议,而且或许也对中国政府作了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寻找另一个能将该决议提出的国家就变得非常重要。某些欧盟国家同意,但有几个反对,这打破了其所追求的统一的要求。丹麦於是站出来单独提出这项决议。之后,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在暗中联手,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在这之后,可怜的丹麦被中国以贸易制裁和其它手段相胁,直到丹麦第二年不得不退让,因为她孤立无援而且遭到惩罚。在这之后,美国终於站出来提出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决议。中国威胁美国的外交官,说他们将会被孤立并被击败。但此后几年,美国继续提出针对中国人权纪录的决议,因为,就如同一位美国外交官对我说的:“我们不怕孤立, 而且他们也知道”。

普遍定期审议

盖尔: 2009年2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开始对中国进行普遍定期审议2。普遍定期审议应该是一个“合作”机制,适用於所有192个联合国会员国,还有一个可以展开讨论的公共论坛。我得知中国大使在审议前造访了那些代表团,强调任何受关注的问题都必须在双边的基础上私下提出,不能在公共论坛上提出,尽管论坛是对每个国家审议中应该包含的部分。这是一个将普遍问题双边化的典型例子。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的机制,其价值就在於通过一个普遍的组织对普遍的准则进行审议的特殊功能。各方为了互惠而保持沉默破坏了这一机制的核心目的。除此之外,这种降低标准下限的做法,对应遵守的标准构成了威胁。

我记得曾有民间组织的代表,在人权会议上遭到中国用警告、敌意摄像和公开斥责等手段威胁,仅仅是因为他们出席会议并关注中国人权议题。有时其回应是退让、迁就或者沉默,但是妥协的回应不是说就没有敌意。

当中国与国际社会打交道时,它这样做是有一系列目的的。比如,最近我们看到中国参与了人权理事会对其他国家的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在审议中对这些国家提出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关於经济和社会权利、妇女权利或儿童权利的。中国还不时提出一些其它问题,比如挑战芬兰,询问其是否已经发现一种方式可以真正让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对人权普遍定期审议的准备工作。多数情况下,中国还未把提出正式建议作为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部分,但是中国提出了很多问题,调查接受审议国家的人权原则及实行情况。有的问题可以很简单:“我知道你们承诺要批准一个公约,你们准备得怎么样?”问题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价值全靠所提问题的质量。目前,作为询问依据的正式联合国文件是很好的。但是,其它国家还是需要更多信息,从而才能向中国这样的国家提出严肃的问题。因为他们是作为政府代表来提问的,因此必须获得自己政府的批准。这需要大量的预先规划。

中国人权:您是否能就美国政府在联合国参与态度的转变做些评论?比如您所提到的,美国最终甚至没有以观察国身份在中国的普遍定期审议中申请发言。

盖尔:这个问题有一点复杂,因为它涉及到整个美国对联合国人权机构的策略。前联合国秘书长科非·安南在2005年决定寻求一个新的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来替代被他批评为缺乏可信度和专业性的人权委员会。美国当时并没有加入新的人权理事会。有些人指出新的理事会无法对极为严重的违反行为加以谴责,并且对以色列没能有公正的态度;这也是真的。这些批评或许是正确的,但对政策制定者而言,问题是你如何去改变它。布什政权当时的决定是藉由批评和缺席来改变。其他人则觉得你必须加入并参与才能将你的批评提出,进而为维护普世准则而战。

美国对普遍定期审议的参与,也因行政当局的交替和政策的转变而受到妨碍。在人权理事会成立之后,前美国国务卿康多莉扎·赖斯曾表示美国不会成为其会员,但会参与它所关注的议题。随后,美国官员一度称其在日内瓦的外交人员过多地与理事会接触,所以限制了他们所能做的事情。在布什政权的末期,美国外交官受命除非另有指示,不准参与任何议题。

当奥巴马政府接手后,首先面对的国际人权事件之一是2009年2月初对中、俄、沙特阿拉伯及其他六七个国家政策的普遍定期审查会期。当时,在日内瓦的美国代表团已经准备好用过去就精心设计好的、针对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审议的特定问题公开提问。然而,美国的新政府却指示代表团人员在美国决定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政策前,不要在普遍定期审议时做任何公开提问。但该指示随即改变,因而错过了在审议某些最重要国家时公开提出人权议题的重要机会。

让我解释一下美国的声音在联合国人权机构的重要性。美国会非常坦率地提出一些问题——举例而言,美国是会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提到具体名字和人权违反案例而不是只是泛泛地谈法律问题和一般做法的少数国家之一。美国国务院的年度国家人权报告包含案例、个人的详细资料和所遭受的侵害,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这项努力的一个重要的官方资料来源3。真正面对面,特别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正式议程中公开提问的机会是非常少见的。坦率地说,在过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次开会提出年度决议案时,都未曾有过就中国人权状况提出实质性议题的机会,所以当时是错失良机。这是这次美国政府交替中最令人遗憾的人权决策之一。

联合国内的重大转变

中国人权:您能不能从中国在联合国的参与以及联合国作为一个机构又是如何和中国互动的这两种角度来勾勒一下联合国与中国的关系?还有,您能不能对过去几十年来联合国的一些结构和内部变化做一个评论?

盖尔:联合国早年关注的重点只是在捍卫权利。联合国宪章五次提到人权,但从未指明它的内涵。它呼吁对普世人权的尊重和关注。4它提出四个非歧视原则的分类标准——种族、宗教、性别和语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花了许多年时间讨论并争辩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到底有哪些,但从未提及任何国家的名字。事实上,他们曾经明确通过一项决议说联合国无权提出个案、状况或国家。这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有显着的改变;人权机构开始建立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调查员和专家组——他们开始调查强迫失踪、即刻处决和任意处决以及对宗教不容忍的一些特定案件和一些特定国家。当然,中国大陆直到1971年才取得联合国席位,并在80年代初期才加入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因未曾就中国的文革浩劫和普遍存在的人权侵犯表态而丧失声誉。

在中国政府暴力镇压1989年的民主运动后,人权委员会开始酝酿通过一项批评中国侵犯人权的决议。许多国家政府每年花很多时间起草共同接受的决议以便提交,但从未成功通过这一决议。每次这些决议被提出时,另一个国家(最终我相信其背后是中国)就会提出所谓“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要求将已草拟的决议搁置。通常“不采取行动的动议” 会被通过,因此也就不会有对实质性的决议的正式表决。假设你是一个担心失去与中国贸易的小国,对你来说,最容易的就是去支持“不采取行动”的程序动议,避免被迫参加对中国是否侵犯人权的实质性问题的表决。

直到1995年,对拟议中的针对中国的决议程序性的“不采取行动”动议一直颇为成功。但1995年,“不采取行动”动议被击败,实质性决议曾一度进入表决。但是,俄罗斯改变投票的立场,针对中国违反人权的动议还是未能通过。提出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变成了人权卫士的聚焦点。中国政府为了确保不在国内外给中国人权运动以聚焦点,竭尽全力阻挡这些决议的提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几乎所有关於其他国家的决定都能比较快速地通过,但多次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只能到程序表决,除了一次以外都未进入实质性的表决。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对抗”与合作:中国因素

中国人权:设立人权理事会的辩论也反映了这段历史,尤其是有关新的理事会是不是应该花费那么多时间在点名和谴责一些国家的决议上进行的辩论。

盖尔:如何改造人权委员会的辩论似乎没完没了。他们研究了科菲·安南提出的建立一个更有信誉的人权机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些国家希望这个机构在各国具体遵守人权准则方面更加有效,其他国家则希望恢复以前的情形,建立一个比较软弱的集中关注一般性问题的机构。而要求不进行国别审查的领头国家就是中国。他们利用所有以前用过的论点,强调所有行动都是普遍适用的,应该结束“对抗”,让“合作”给所有国家带来平等待遇。但是,如果有些地方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而别的地方没有发生,你怎么能平等地来解决人权问题呢?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因未曾就中国的文革浩劫和普遍存在的人权侵犯表态而丧失声誉。

在谈判中,中国发出的声音特别响,因为中国领导人的目标就是要限制这一新机构的审查功能,使之成为一个“合作性机制”。在讨论中“合作”一词有了真实的政治涵义。这个词成为国别审查中的另一种选择。对有关国家的审查只能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这与所谓“对抗”型做法形成鲜明对比。美国和其它国家被指在人权委员会对另外一些国家实行“对抗”策略。许多一直被审查的国家也谴责这一“对抗”的做法,表示他们现在希望联合国机构实现运作的合理化。呼吁“合理化”成了一个符号,代表要减少调查、确保特别程序和报告员不指出具体问题。许多国家感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从“对抗”走向“合作”的关键。

但是,合作必须包括某种程度的对是否遵守人权准则的审查。遵守准则要求一个国家为防止侵犯人权行为而采取行动。这些机构的全部目的不仅是代表们出席会议、泛泛地谈论一般性问题,而是要像联合国宪章所说的那样落实对人权的普遍尊重,真正对人产生影响。

中国人权:拒绝进行更严格的审查确实破坏了对独立评估机制的遵守及其提出的要求。比如,中国坚持对特别报告员的访华设定要求,说除非访问是“友好的”才同意其前来。但是,如果报告员的使命是根据可靠证据证明发生了普遍、广泛的人权侵犯时就应该对这个国家进行访问,而这个国家宣布只欢迎“友好的”访问时,那么这就损害了报告员的整个使命。

盖尔:是的。一个被审查国家在人权理事会可以对普遍定期审查的建议说“我接受”或“我拒绝”,这就是一种拒绝审查的方式。一些人权理事会的成员意识到,如果一个国家总是拒绝建议,这也是一种行动,清楚地表明这个国家对遵守人权的态度。这也可以显示一个国家的合作态度。未来需要研究的是哪些事情一直被拒绝,为什么会被拒绝。如果对权利的保障遭系统性地拒绝,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呢?

中国人权:我们对中国对普遍定期审查提出的建议接受了哪些拒绝了哪些做了分析,但并没有引起更多反应,这也暴露了你所说的问题,并令人感到意外。鑑於中国政府系统地拒绝旨在确保司法独立或保护维权人士的一些基本建议,应该在这一机制里亮起更多的红灯。5从中国政府后来的态度看,我们看到代表团显然感到满意,看起来进行得不错;掩盖不住解脱后的轻松和愉快。

盖尔:你们已经把要说的说得很清楚了。

国际人权进步 ?

中国人权:如果这些机制完全像一副作弊的扑克牌,中国可以霸道地掌握全部牌,那么国际人权体系还有什么改进可言?

盖尔:以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无力过问任何案件,只能谈论一般问题,现在我们看到了明显的变化。现在有10个条约机构,独立专家们专门审查遵守人权准则的情况,我们有30至40名特别报告员。虽然他们审查的有些议题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没有提到,但是我们有强有力的机制来处理酷刑、司法、言论自由等议题。许多重大人权问题受到年度的认真监督;联合国对权利问题的报告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

问题是这对需要加以关注的国家来说究竟有什么不同?我们从摆出事实开始,因此没人可以说事实被隐瞒。其次,我们把重点放在提出可以指导行动的建议。事实上,这些机制每年都提出切实能做到的一些建议。许多国家对建议做出了回应。对中国来说,我们已经看到中国从拒绝国际法到他们批准条约并向条约机构报告。不幸的是,现在的形势并不乐观,削弱机构审议执行情况的趋势正在发展。中国的法律也有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并非不重要。当然从长远看,人民希望确保法治(不是利用法律进行统治)。在强调法律保护和给予人民权力的一些基本原则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取得了一些进展。当然真正的考验是把遵守人权准则落实到行动上,依法保护人权。

同时,当出现倒退、有人想破坏我们在保障和促进人权方面已经建立起来和已经取得的进展时,我们能否默许这样的行为,这是一个问题。在中国的问题上,当出现倒退时,那些有责任坚持人权准则的人应该将此推向前进,不应该以迁就的方式回应,而应该集中精力於遵循准则方面取得真正的进展。

在联合国,你常常会和别的国家的外交官接触。有趣的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有两位中国前外交官,他们一直是该委员会成员。他们主要与欧洲打交道(一位是前驻丹麦大使,另一位负责欧盟—中国合作项目)。但是,有时候中国官方代表团会扩大。比如,为了参加一个条约机构审议活动,中国会从政府各部门增派人员加入代表团。参加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团人数一定有25或30人。他们中许多人平常并不在外交界,其中有些人有不同的观点,他们可能会从“交往”中获益良多。

同样地,当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在一个国家访问时,他们可能有机会和国内负各种不同责任的官员进行接触。不同的观点有时会导致一些变化。进行接触的目的是什么?在落实人权规範和尊重人权方面有许多不同的事情可以做。联合国人权机构建立了一系列技术援助项目和双边项目。在这些项目中是否因为这种接触而带来重大变化?关於酷刑方面的工作,我们一直指出这样的事实:打破沉默是第一个和重要的一步。在中国的媒体和法律文献中讨论这些问题对提高认识很重要。建立指导方针、改革法律也很重要;教育地方官员哪些是允许做的,哪些是不允许做的。这就是需要改革的地方以及如何认识这些改革。我们还要走很长的路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是从零开始。你必须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这些议题。不过,在酷刑问题上,你则要从近期的观点出发,确定任何虐待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因为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这样做。

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中国人权:这是长期与近期评估的一个良好平衡,也是对重大问题的客观观察。所以,在承认有进展的同时,为什么您认为中国在操纵联合国程序方面一直是很成功的呢?是因为他们在利用联合国结构弱点方面很有技巧?还是因为中国市场规模的缘故?

盖尔:联合国有各种机构。虽然联合国宪章承诺各国不论大小一律平等,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内有其不同寻常的影响。这一地位给予它在许多地方可以发挥影响力。中国已经在很多地方利用了作为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中国也理解与国际机构打交道需要人员和执着。控制论的一条老规则就是如果你要对抗12个队员组成的足球队,你要怎么样?你在球场的另一边也要有12个队员。我的意思是中国人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如果他们有充足的人员到联合国各部门去,他们就能更好地应付这些问题。

相比之下,在联合国委员会或条约机构任职的小国就有明显的差别。我记得一位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妇女前来报告条约执行情况时告诉我们:“我是我们国家处理人权问题的唯一一人。”我确实感到对不起她。我们有10个人,她只有一个。我记得一位人权委员会成员讲过同样的事情,他说:“我在这里孤身一人。”他们被派来对付无数问题—115个国别决议、新标准、更多的是已经变成几乎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像中国这样的国家一直有能力派出强大的团队到第一线,也就是说有众多接受过良好教育、懂英文的人前来对付所有的问题,并准备回应各种批评。

在一个会议室里涌进50个人密切监视着会议进程,显然可以给这个代表团带来某种优势。中国已经这样做了多次。一直有报导说他们运用一种挑釁方式——挑战、威胁、警告、联接话题,并利用人多势众——在联合国进行“交往”。所有中国使用的方式,结合其在安理会的地位、派员出席会议、高声反驳、把人权与其它政策问题联系在一起,以及警告各国可能的后果,试图把非政府组织和外界信息的作用降到最低。这对於说服许多国家不要“接触”一些困难议题是很有作用的;这使中国很容易摆脱对它的审查,转移到对他们来说不太麻烦的境况。这远非仅仅是这个国家的大小或其经济的问题——这是一个使用“巧实力”的问题。

这也是一个赢得朋友和影响各国政府投票的问题。一位同事曾告诉我,当一个第三世界的国家成为人权委员会成员时这个国家就可以修更多公路,因为要表决是否将谴责中国的年度决议案列入议程。他把年度谴责中国的决议叫做一个“第三世界的发展计划”。每年表决前,还有人质政治——一两个良心犯人会获释,幕后交易或获承诺其它事项。总存在着一些交易,为此进行外交访问是很常见的。

内外促进变革

中国人权:在最近的资金、政策和项目讨论中,常常听到许多到“里面”开展工作的设想——这些设想通常站在从“外面”开展工作的对立面。那是因为在里面开展工作可以更好地影响变革,在那里你可能获得更准确的信息,并可以对当地情况施加更直接的影响。但这通常需要做出权衡:你是为了要保住进入的权利而淡化你的言辞,还是为了要对其它的事情进行关心。而从外面开展工作,你可能拥有更客观尖锐地发表看法的自由,但是无法拥有相同的渠道获得直接信息和实地联系。您能不能对这一“里面—外面”的不同方式做些评论?

盖尔:前面我说过取得了一些进展,联合国以及私人和双边在国内进行的一些项目,集中在技术援助、人权和培训、改善人权保障和实施禁止违法的行为。如果你在一个国家的外面,你多少能写或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但是如果你在一个国家里面,从某方面讲你是很容易受到打击的。当你在一个国家里面时,当局有权将你赶出去;当然你可能有更好的渠道获得信息,有助於改革,执行所需要的技术援助。但是你可能无法像你在外面那样独立。不一定非要做人权工作才会有这种体会。我们可以看看人道援助人员在全世界各地的遭遇,会看到这些团体在一个国家里面时变弱的声音。如果你看一下人权团体,可能更清楚:如果你的工作人员可能遭遇危险,你的办公室可能被关闭等等,你可能就不得不让你的言辞和语气温和些,因为你希望保留呆在里面的权利。相同的理由可以更普遍地适用於获准进入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有时候要靠默许。你可以看到在一些例子中一些团体和人物怎样行事。我听到有报导说中国政府与希望在里面建立办公机构的外国组织玩这一手非常有效。我想我们都看到了言辞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改变的情况。所以,交往可以改变获得信息的种类,但也可以削弱本所应该进行公开表达的信息,并且还不得不缩小声音的分贝。

中国人权:互联网对这个“里面—外面”模式的影响如何?中国有4亿多网民6,8亿多部手机7,其中一半是能上网的“智能手机”。当你在中国,尤其是在信息被审查的情况下,你可以获得更多信息——这是真的吗?当然,对於作为一个组织的中国人权以及那些在外面从事人权活动的个人,尤其是那些少数民族人士或仍有家人在中国境内的人士来说,也真正付出了代价。互联网似乎为这些紧绷的关系更增添了另一层复杂性。

盖尔: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它提出了赋权和控制的问题。突然之间,任何有电脑和网路资源的人都被赋予了一种自主权。让我们来看一下联合国是如何与互联网一同改变的。三四十年前,如果有人被逮捕、折磨或驱逐,通常要数个月之后,信息才能传出来。你也无法马上获得姓名或其它更精确的细节。但在今天,如果发生了某件事情,你没有获知姓名,但你在当天就能获得证实它发生了、并且给出名字的信息或电邮,并且在同一天就能看到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对政府官员发表的回应或声明。这样的信息使用具有极大的保护价值。或许我只是在做画蛇添足的说明,但无论是在一个国家的里面或外面,现已建立起来的人权基础结构确实能够带来改变并产生巨大的影响。就控制、准确性和意愿而言,风险也在同样增加。我们必须把整个人权世界的各种力量整合起来,尽全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人,让他们免受侵害。我们必须设法确保网络公司在发展互联网的同时,不要发展网络控制手段,不要报告那些无意中会伤害人的信息。

中国人权:感谢您与我们分享您的见解。

注释

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禁止酷刑委员会”,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at/^

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议——中国”,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4.aspx^

3. 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http://www.state.gov/g/drl/rls/hrrpt/^

4. 联合国,“(一九四五年) 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zh/documents/charter/^

5. 见中国人权,“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审查:新进程、老套路,落实前景不容乐观”,2009年2月9日,http://gb.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5834;中国人权,“中国拒绝联合国有关改善人权的实质性改革建议”,2009年2月11日,http://gb.hrichina.org/public/contents/16630^

6.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基础数据”,http://research.cnnic.cn/html/index_108.html^

7. “中国—电信,手机,宽带和预测”,Budde.com,https://www.budde.com.au/Research/China-Telecoms-Mobile-Broadband-and-Forecas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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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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