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士姚振祥之妻朱雅琴向法院控告上海市政府,指控她和姚振祥的会见权利始终被非法剥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中国人权呼吁克林顿总统在江泽民来美访问前,要求中国政府对待异议人士必须遵守法律。
中国人权从国内获知,上海异议人士姚振祥的妻子朱雅萍,於七月二十九日向上海市中级法院投诉,控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行政诉讼状见附件)。朱雅萍控告的内容主要有两点,第一是自从姚振祥被劳动教养后,政府始终没有允许作为妻子的她探视丈夫,第二是她写的信及丈夫的来信,都被警察非法检查,有许多还被劳教所扣压。据中国人权了解,姚振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被警察当街抓走,随后栽赃他翻录散播淫秽录像带,判处三年劳动教养。至今姚振祥被劳改已经一年三个月,按中国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姚振祥的亲属至少有权每月探视一次,应该已经探视十五次以上。但是,不论朱雅萍如何四处申诉或求情,上海政府一次也没有让她探视姚振祥。而且朱雅萍与姚振祥的通信,不仅遭到非法检查,也经常遭到禁止或扣压。按劳动教养的规定,姚振祥有通信的自由,但事实上劳改队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只允许姚振祥写了六封信,信件不但被查看,内容还被涂改,也有部份被扣压的;而朱雅萍写给姚振祥的四封信,则一封也没有交给姚振祥。朱雅萍在控告上海政府的诉讼状中说,中国动教养试行办法十九条规定劳教人员有权会见亲属,有条件的还可以同居,第五十二条规定劳教人员通信不检查,会见亲属不旁听。朱雅萍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上海政府履行职责,恢复他们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姚振祥现年三十六岁,原是上海建筑安装业的私营企业家,曾经资助上海的人权民主活动。他也是上海人权民主活动的积极成员,是上海主沙龙支持者和参与者,也是人权协会参与者,并且参与了在国际上引起重视的九条政纲签署。九四年春季,上海的人权民主活动遭到严酷镇压,姚振祥和王辅臣辗转逃亡一年多,经香港而流亡法国。由於上海公安局转告他,他回国不会被逮捕迫害,九六年二月姚振祥返回中国,但在四月即与其兄姚振宪一起在大街上被捕。姚振祥在被捕后遭到数十名警察毒打,头部甚至被打得变了形状。随后,又被诬陷翻录播放淫秽录像带,判处三年劳动教养,其兄姚振宪也被劳动教养二年,目前均关押於江苏省大丰县劳教所。
中国人权赞同和支持朱雅萍控告中国政府的诉讼行为,呼吁国际社会对此也给予支持帮助。违反中国自己的法律,对异议人士法外施加严酷迫害,是中国政府目前迫害异议人士的重要而又普遍的手段。例如,魏京生、王丹、刘念春、陈龙德等许多人患有严重疾病,在劳改队现在的医务条件下,无法保障健康甚至生命,根据中国关於劳改的法律,应该准予他们保外就医。可是,这些人不仅得不到保外就医,甚至连有效的检查诊断也得不到,劳改当局完全无视他们和亲属坚持不懈的要求,听凭他们的健康和生命遭受疾病侵蚀。姚振祥的亲属探视权和通信权被夺,是中国政府违反自己的法律,肆无忌惮的坚持这种迫害的又一证明。对於中国政府违法迫害异议人士,国际社会应该坚决表明反对的立场。中国人权要求美国政府在邀请江泽民十月份来访中,表明这一符合美国领导地位和维护人类价值的立场,如果中国政府不依法允许魏京生、王丹、刘念春、陈龙德等患有严重疾病的良心犯保外就医,不依法允许姚振祥等人的亲属依法享有探视通信的权利,就推迟江泽民访问美国。中国政府正在致力於消除异议声音,国际社会在这样的时刻,必须为在中国专制机器下勇敢抗争者做些事情,而不听任他们遭受迫害并进一步被消。江泽民十分需要来美国访问,这是他巩固自己的地位、开拓国内国际活动能力和形像所必需的。把江泽民来美国访问,与对待异议人士要遵守中国法律结合在一起,是完全有可能让倍受迫害的异议人士处境好一些的。克林顿政府不应放弃利用这样的杠杆,以促进中国的人权发展改善。
附件:《行政诉讼状》 |
原告:朱雅萍,女, 1958 年 10 月 13 日出生,汉族,江苏丹阳人,待工。
住址:永嘉路 485 弄 17 号
邮编: 200031
电话: 64319775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大丰县复明四岔河
邮编: 224154
请求事项:认为上海市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侵犯人身权利,违法限制家属和劳教人员通信和会见。
事实与理由:我丈夫劳教人员姚振祥(男, 1960 年 2 月 9 日出生,汉族,广东汕头市人)於 1996 年 4 月 26 日凌晨被抓,於 1996 年 8 月 2 日接获通知称:姚振祥因复制组织观看淫秽录像被劳动教养三年,被送往:江苏省大丰县复明四岔河上海市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五大队执行劳动教养。
自那以后,我在当年 10 月 12 日才收到姚振祥的第一封信,以后至今为止共收到他的五封信。而他在最后一封信中说,他已寄出了六封信,显然其中有一封信被劳教场所检查并扣压了。从 1997 年 4 月 16 日起,我接连发了四封信,但至今没有一封回信。我认为劳教场所侵犯了劳教人员的通信自由。
从姚振祥被送往大丰执行劳教后,目前已达一年多了,但劳教场所前后只发过二次会见通知,我一直向劳教场所要求会见,但一直不被批准,所以我至今也没见到过我丈夫(他的兄弟曾凭会见通知去见过一次面,但在会见时劳教场所既录音,又摄像,还有四五人旁听记录)。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被告违反了动教养试行法 52 条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检查。会见家属时不旁听规定及第 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我要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三项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恢复我与丈夫的通信和会见自由。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雅萍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