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著名异议人士沈良庆因上书要求平反,释放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等,安徽省检察院施加报复竟然要收走他的私人房屋,在丧失居所流落街头的威胁下,沈良庆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见附件),中国人权呼吁中国政府放弃剥夺异议人士的居住权,并将致函联合国房屋组织要求关注此案。
中国人权从国内获知,安徽省著名异议人士沈良庆,八月十二日下午被省检察院行政装备处黄处长叫去。黄处长以安徽省检察院的名义,通知沈良庆交出自己的住房,理由是经安徽省检察院党组讨论决定,沈良庆已经被开除安徽省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的公职,所以不得再住原来的住房,命令沈良庆将房屋交出来,当初买房的钱款可以退还。沈良庆当即向黄处长指出,早已经交付了购买房屋的钱款,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他的住房就是属於他私人的。因此他的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做为执法机构的安徽省检察院,没有权力侵犯他的私人财产,以什么党组织的名义命令他交出自己的房屋。要他将自己的私有财产交出来,不仅不合情理,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是对他扫地出门似的明显迫害。面对收走房屋的威胁,沈良庆当天即给人大常委会写了公开信,要求国家保护作为异议人士的他之居住权和私有财产权。沈良庆在信中指明,他最近几年按照宪法规定,行使了言论自由和向国家政府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等权利。如今年四夕,他致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要求平反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在此之前他还写了致司法部长肖扬的要求改善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等政治犯人道主义处遇的呼吁,致江泽民总书记的要求中共十五大不要恢复党主席制的公开信,致江泽民、李鹏、乔石的声援四川绵阳游行示威的劳工的公开信,和与异议人士马良刚联名申诉要求改判,等等。因为行使了这些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不断遭到有关部门的各种迫害打击,如六月中旬至七月三日,有关部门五六个人对他实施监控;他被开除公职后,不仅得不到工作和救济,自己辛苦找到的工作也遭有关部门骚扰而丢失;公安部门还警告其他人不要与沈良庆来往,等等。
沈良庆是安徽省重要的异议人士。沈良庆现年三十五岁,原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一九八四年沈良庆参与创办民间刊物《调频》《大学生与社会》讯报等,发表了许多关於民主改革和人权的文章。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沈良庆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发起并参加了合肥地区的自由民主运动,公开发表论述民主运动策略的文章。八九年至九二年四月被捕前,参与领导安徽省自由民主运动,创办民间刊物《民主论坛》。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传扇动逮捕沈良庆。一九九六年底被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中国人权认为,安徽省检察院要收走沈良庆的私人房屋,是一起严重的人权侵犯个案,必须给予重视和声援,阻止这类的人权侵犯继续扩展漫延。类似的人权迫害,在异议人士身上已经发生过一些,要收走沈良庆的房屋不是孤立的人权迫害个案,但沈良庆所受到的威胁迫害,则表明这类的人权迫害有发展上升的危险。一九九四年,异议人士刘念春一家的住房遭到威胁,甚至帖出了告示勒令搬出来,因为遭到了强烈抵制才作罢。但是一九九二年,异议人士任畹町的妻子女儿因病一时离家,房屋就被公然橇锁强行收走,造成母女丧失居所一度无家可归。异议人士韩东方在出国前,政府也强行要收走住房,不仅因此动手打过他,而且不交出房屋就不发他出国护照。贵阳异议人士黄翔,买下并装修好一所原属农民的住房,结果在一九九七年初,村治保主任和村干部在公安部门的教唆支持下,将黄翔和妻子张玲驱赶出自己的住房,春节是在一所年久失修的破庙中度过的,最终不得不放弃了自己的住房。这些事例说明,中国政府无视异议人士的生存权,甚至肆意对生存权加以剥夺。居住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不仅国际人权公约中明文规定,联合国也有专门的人权机构加以关注。中国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尊重这些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放弃采用这种没有人道精神的做法迫害异议人士。同时中国人权将把沈良庆等人在居住上遭受的侵犯剥夺资料递交联合国,并呼吁国际社会对这种人权迫害给与关注,发挥影响和施加力量来阻止这类迫害。
附件:《沈良庆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在给中央领导人写了几封公开信,及就自身案件再次提出申诉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我的监控和迫害。安徽省检察院甚至要我交出合法拥有的私人住宅,对我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我发表了致乔石委员长的要求彻底平反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全面推进体制改革的公开信后,有关部门就加强了对我的监控。六月中旬,有关部门以执行政治任务为由,临时占用我住宅对面二楼上的一间办公室,住近五六个人,对我实施监控,直至七月三日才撤离。目的可能是防止香港回归期间我有政治举动,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多馀的,但对我的生存权构成了直接威胁。我被开除公职后,处於失业状态,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就业问题或提供失业救济,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生活无着,自谋生路也受到各种干扰。不久前,我与一家单位合作,签订合同创办一家装饰公司,该单位获警告我属被监控人物,单方面撕毁合同将我解聘。我发表了致司法部长肖扬的要求改善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等政治犯人道主义处遇问题的紧急呼吁,致江泽民总书记的要求中共十五大不要恢复党主席制的公开信,致江泽民、李鹏、乔石的声援四川绵阳游行示威的劳工的公开信,和与异议人士马良刚联名申诉要求改判后,有关部门更加强了对我的迫害。八月十一日,合肥市公安局有关人员找马良刚谈话,要求他不要同本地的危险分子(指沈良庆)来往,过去只要求马良刚不要同外地的异议人士来往。八月十二日下午,我原所在单位安徽省检察院行政处负责人找我谈话,说根据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因为我已经被开除公职,要求将居住的房屋交还省检察院。我当即指出,这种做法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是对我又一次政治迫害行为。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权,根据民法规点,该房屋产权在房改后已经归沈良庆所有,单位无权收回房屋。我在今年三月份被正式开除公职前,一直是省检察院干部,我所居住的房屋是去年房改时买下的。按照房改政策,公房期限截止期为一九九三年底,也就是说从一九九四年开始,我所居住的房屋已属私人所有。这种由单位党组做出的非法决定,显然是想让我流离失所,彻底剥夺我的生存权。有关部门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宪法关於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有居住权的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於被告人有申诉权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政府关於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庄严承诺,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有损中国政府在老百性和国际社会中的形像。我吁请你们能够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我的就业或失业救济问题。
安徽省合肥市公民沈良庆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沈良庆联系电话: 0551 - 341 - 7563。